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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浙江省第十三届大学生运动会的通知的附件1

浙江省第十三届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一、主办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二、承办单位台州学院及部分项目竞赛承办院校三、协办单位浙江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四、参加单位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五、运动会日期、地点2010年5月~2011年11月 分阶段在台州学院等学校举行六、比赛项目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定向运动、健美操、武术共11项七、比赛分组及设项(一)分组1.甲组:全省普通高等本科院校2.乙组:全省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3.丙组:全省普通高等院校体育院系4.丁组:经省教育厅审批招收的高水平运动队(二)项目1.甲组(11项):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定向运动、健美操、武术2.乙组(11项):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定向运动、健美操、武术3.丙组(10项):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定向运动、健美操、武术(三)丁组(3项):田径、足球、篮球,其中田径比赛运动员比赛成绩达不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不予取名次八、竞赛项目(一)田径:1.男子(21项):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10000米、110米栏、400米栏、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撑杆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标枪、十项全能。100米高脚马竞速和60米三人板鞋竞速(甲、乙、丙组)2.女子(20项):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100米栏、400米栏、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撑杆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标枪、七项全能。100米高脚马竞速和60米三人板鞋竞速(甲、乙、丙组)(二)游泳:各组男、女项目: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400米仰 泳:50米、100米蛙 泳:50米、100米、200米蝶 泳:50米、100米2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自由泳接力,4×50米混合泳接力(三)篮球:男子组、女子组(四)排球:男子组、女子组(五)足球:男子组(六)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男女混合双打(七)定向运动:(男子、女子各4项)百米定向赛、短距离赛、中距离赛、团队赛(八)健美操:1.竞技项目:自编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六人操2.普及项目:风采赛(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组合赛(混双操或三人操)、集体赛(6人徒手操、6人轻器械操)3.啦啦操项目:自编8人舞蹈啦啦操(九)武术:1.个人项目(男、女子各5项)(1)自选拳术一项(长拳、南拳、太极拳任选)(2)短器械一项(剑术、刀术任选)(3)长器械一项(枪术、棍术任选)(4)其它拳术、其它器械(5)其它太极拳、其它太极器械2.集体项目:男女6人以上,配乐(不含歌词)八、运动员参赛条件(一)运动员必须是我省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审核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成人高考、进修班、远程教育生、留学生等不予报名)。(二)以学生入学时的招生性质确定参赛组别。(三)运动员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必须持县市级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参赛)。(四)运动员必须在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正式履行注册,并经审核取得浙江省大学生运动员注册证者。十、参赛报名规定(一)各代表团报团长1人(必须由学校校级领导担任),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二)甲、乙组代表团至少参加5个以上(含5个)项目,丙组代表团至少参加4个以上(含4个)项目,否则不计总团体分;(三)各项目报名规定:1.田径(1)各院校报领队1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报一队院校限报教练4人、报二队以上院校限报教练员8人。(2)甲、乙、丙组限报一队,丁组可报多队。各组每队限报男女运动员共20人,其中单一性别不得超过12人(丁组单一性别不得超过14人)。(3)每人限报二项(另可兼报同一组别接力);全能运动员不可兼报其它单项(但可兼报同一组别接力)。2.游泳(1)各队每组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2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2)每队限报男女运动员14名(其中单一性别不得超过9人)。(3)每人限报2项(接力项目除外)。3.篮球、排球、足球:(1)篮球、排球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2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运动员15人(到赛区参赛人数为12人)。。(2)男子足球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2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运动员30人(到赛区参赛人数为18人)。4.乒乓球(1)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2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男、女运动员各5人。(2)报名运动员请按技术水平由高至低排列。男、女各5名运动员可报名参加所有项目的比赛,即:男、女团体赛,男、女单打,男、女双打和混合双打(限报2对)。双打项目不得跨校配对。5.羽毛球(1)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2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男、女运动员各6人。(2)男、女单打各限报2人,男、女双打、混双限报2对,单打可以兼其中一项双打,双打不可以兼混双。双打项目不得跨校配对。6.网球(1)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2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队员限报8人。(2)单打比赛各组每队可报男、女各2人、男子双打、女子双打及混合双打各1对;参加团体赛运动员可兼报单项比赛。双打不得跨组、跨校配对。7.定向运动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2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男女运动员各4名,有体育院系的普通高校可同时报甲组和丙组或乙组和丙组两个队。参赛成绩既为浙江省第十三届大学生运动会定向比赛成绩又为本年度省学生定向锦标赛成绩。8.健美操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2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竞技操、普及操的各单项比赛及啦啦操,每单位每项限报一人(队)参加。9.武术(1)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3人、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甲组、乙组每单位可报男、女运动员各5名;丙组每单位可报男、女运动员各4名。(2)每位运动员最多可报2项,同类项目只能选报其中1项。十一、竞赛办法(一)田径1.比赛采用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和相关的补充规则。2.报名不足3人(队),则取消该项比赛(提前通知报名单位,允许更改报名项目)。3.径赛800米(含800米)以上项目只设一个赛次;田赛各项报名人数超过30人时,设及格赛,录取前12名参加比赛。(二)游泳1.比赛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和相关补充规定。2.比赛采用预决赛。如单项报名人数不足8人(含8人)时采用一次性决赛(接力项目同)。单项报名人数不足3人时通知改项或测验。200米以上项目采用一次性决赛。(三)篮球、排球、足球1.篮球、排球、足球预赛、决赛,均分别执行中国篮球协会、中国排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最新审定的《篮球竞赛规则》、《排球竞赛规则》、《足球竞赛规则》(特殊规定另行通知)。2.篮球第一阶段:根据参赛队数,分小组采用单循环制进行比赛,排出各小组名次。第二阶段:视分组情况决出各组名次(见各组别补充通知)。3.排球(1)比赛视报名队数,八个队以上先分组单循环,后进行交叉比赛决出名次。八个队(含八个队)以下进行单循环比赛决出名次。比赛按报名先后以贝格尔方法进行编排。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第一、二局25分制,第三局为决胜局采用15分制。(2)男子组均用硬式排球进行比赛;女子组用软式排球进行比赛。4.足球:比赛根据各组别报名队数,确定赛制。(1)参赛队伍六支以下(含六支)采用单循环制决出各队名次;(2)参赛队伍在六支以上先采用分组循环,再采用交叉淘汰及附加赛,决出第一至第八名的队伍。(四)乒乓球1.采用中国乒乓球协会最新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2.团体赛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增加附加赛决出名次。3.团体赛均采用斯韦思林杯赛制,比赛次序为:1、A——X 2、B——Y3、C——Z4、A——Y 5、B——X4.单项比赛均采用单淘汰赛。5.所有比赛均采用五局三胜、11分制。6.先进行团体比赛,后进行单项比赛。(五)羽毛球1.比赛采用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2.各组别团体赛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第二阶段采用淘汰加附加赛,决出1-8名。3.男、女团体比赛次序为:(1)单打 (2)双打 (3)单打 ;单项或团体比赛允许一名运动员单兼双。4.单项比赛各组别均采用淘汰赛,前八名增加附加赛,如某项目参加队(人)数较少,根据实际报名人数确定比赛方法。5.所有比赛均采用3局2胜制,每局为21分,每球得分制。(六)网球1.比赛采用中国网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网球竞赛规则》。2.各组别团体赛的赛制,当参赛队不足5队时,采用单循环赛制;超过5队时,比赛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分组循环,第二阶段进行交叉赛。3.单项比赛根据报名人数采用单淘汰赛或循环赛制。4.团体赛出场顺序为第一单打、第二单打、双打;比赛前15分钟上交名单,名单一经上交不得更改。5.所有比赛均采用一盘6局平局决胜制,团体赛采用三场二胜制。6.场地为室外硬地球场。(七)定向运动1.比赛采用中国定向协会审定的《定向运动竞赛规则(试行)》执行。2.运动员出发方式由裁判组决定,出发顺序由计算机随机抽签决定;3.百米定向采用预决的方式进行,出发形式预赛采用间隔出发,决赛采用集体出发。(八)健美操1.竞技组比赛执行国际体联审定的《2009年-2012年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普及组比赛执行中国健美操协会审定的《2009年-2012年普及组健美操评分指南》,啦啦操比赛执行大学生体协颁发的《国际全明星啦啦队运动评分规则》;2.运动员预赛和决赛出场顺序赛前由组委会抽签决定;3.各单项分两轮比赛(预赛和决赛),甲组和乙组预赛成绩前八名、丙组预赛成绩前六名进入决赛;决赛中得分高者名次列前;若成绩相同,按规则执行;(九)武术1.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及赛会有关补充规定。2.自选拳术一项中任选的南拳、太极拳采用原国家体委武术研究院1989年编写的《南拳竞赛套路》和《四十二式太极拳竞赛套路》。(十)未尽的竞赛办法,详见各项目竞赛规程和相关补充通知。各项目制定的竞赛规程与总则不一致时,以规程总则为准。十二、团体总分(一)总团体:1.总团体甲、乙组录取前8名,丙组录取前6名;2.总团体分,以代表团按组别在各项目比赛中的得分总和排列总团体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总团体分相等,则以各项目团体分第一名多者总团体名次列前,以此类推。(二)各项目团体:1.各项目团体甲、乙组均取前8名;丙组均前6名;丁组田径取前3名,其它项目,相关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录取名次。2.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各单项体协与承办单位协商确定是否增设男子、女子团体总分。3.各项目团体分,以代表队按组别在各单项比赛中的得分总和排列团体名次(田径、游泳破纪录分加入代表队团体分),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相等,执行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办法。十三、计分办法(一)甲、乙组各项目单项均取前8名,按9、7、6、5、4、3、2、1计分;丙、丁组各项目单项均前取前6名(不足6队减一录取),按7、5、4、3、2、1计分;(二)田径的接力与全能,游泳的接力,定向运动的团队赛,健美操的三人赛、六人赛,乒乓球团体赛,羽毛球团体赛,网球团体赛,均以单项得分按组别加倍计分;(三)篮球、排球、男子足球,均以单项得分按组别加5倍计分;(四)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纪录加18分;破省大学生最高纪录加9分。同一人(队)在同一单项比赛无论破多少次纪录,只加最高分。十四、奖励(一)团体奖:取得甲、乙组总团体前8名,丙组总团体前6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取得甲、乙组各项目团体总分前8名,丙组各项目团体总分前6名;丁组(田径)团体总分前3名,包括增设的男子、女子团体总分,颁发奖牌。(二)个人奖:取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甲、乙组前八名、丙、丁组前六名的运动员发给成绩证书。十五、体育道德风尚奖(一)评选及奖励体育道德风尚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教练员、裁判员的具体方法另发。(二)本届大学生运动会在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基础上,各个项目根据具体情况评选若干名“优秀教练员”和优秀裁判员“,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公布。十六、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的选派(一)仲裁委员、技术代表、技术官员、总裁判、裁判长等主要裁判由主办单位选聘。(二)各项目比赛的裁判,根据不同项目竞赛需要,由各高校选派,承办学校、协办单位选调,或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无裁判任务的单位缴纳裁判代聘费(各参赛单位在大运会期间只要有选派裁判被聘用,就无需缴纳裁判代聘费。没有担任裁判工作的单位也只需交纳一次裁判代聘费,金额为2000元)。(三)凡从事大会仲裁委员、技术代表、技术官员、总裁判、裁判长(员)以及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等工作者不得兼任教练员。十七、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一)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由主办单位选聘;(二)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将严格按本届运动会的相关规定。比赛前、比赛中、比赛后对所有报名参赛运动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运动队(员)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名次,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处分并通报全省。(三)负责对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员)的纪律监督工作。十八、竞赛保证金及申诉(一)竞赛保证金:1.各项目比赛,各代表队报到时必须向大会交纳竞赛保证金3000元。保证金作为代表队有关成员在比赛期间违反大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未发现违纪违规的队,比赛结束时退回保证金2.凡在比赛期间存在违反大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代表队,其原先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重新交纳比赛保证金后方允许本队其他运动员继续参加比赛。(二)申诉:1.凡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可向“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比赛中对裁决有异议,可按各项目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申诉队必须提交有秘书长或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同时交纳申诉费500元方可受理,不交纳申诉费一律不予受理,如申诉队胜诉则申诉费如数退还,若败诉不再退还申诉费。十九、经费(一)按照国家现行体育竞赛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办法执行。(二)各代表团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自理。(三)主办单位选聘的仲裁委员、技术代表、技术官员、裁判长(员)和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等人员的差旅费由大会负担。二十、其它(一)保险:参加本届运动会的代表团官员、工作人员、运动员、教练员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保额每人不少于十万元,附加医疗一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日期包括往返旅途期间,并在报到时交验保险单据。组委会成员、技术官员和裁判人员的保险由承办单位统一办理。(二)校旗:各高校自带校旗一面(3米×2米)。(三)各单项竞赛规程另行下发。(四)各项目电子报名表请登录指定网站进行下载。(五)相关赛事信息,请及时关注浙江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网站。(六)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二十一、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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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指南。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的内容省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省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省政府办公厅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省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1.省政府领导及分工2.省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3.省政府规章4.省政府工作规则、省政府及办公厅依法需公开的文件5.省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6.省政府重点工作7.省政府工作报告8.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9.省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10.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11.省政府应急管理12.省政府人事任免1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可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公开的方式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政府信息公开”等栏目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同时,在浙江省档案馆、浙江图书馆专门设立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三)公开的时限属于省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一)受理机构2008年5月1日起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二)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省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浙江省档案馆,地址:杭州市曙光路45号。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省政府办公厅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三)受理程序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3.申请的答复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和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省监察厅)投诉和举报。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47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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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的具体地址在哪里?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直达]: 11/K11从公交城站火车站出发,坐11/K11路,直达公交市体育馆站下车,步行至目的地浙江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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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的工作要点

局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局的中心工作,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党支部目浙江省体育局标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群团合力,为全面完成体育局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结合省体育局的工作实际,开展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主题教育的读书会、报告会、培训班、专题讲座、中心组学习会等多种形式,计划组织读书报告会1-2个,依托局党校办各类培训班4-5期、专题讲座1-2场。认真扎实的开展理论学习,努力创建学习型党、团组织,提高我局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切实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体育强省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党的各项工作的基础,要不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建设。党务工作就要从抓党支部书记工作入手,在2006年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促进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在增强党支部的自主能力和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上下功夫。使大多数党支部书记成为懂党务工作,会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不断探索新时期运动队、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2006年运动队思想政治工作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优秀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浙江省体育局运动队、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或管理意见。。计划2007年四季度召开运动队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会。一方面教育引导运动员树立祖国至上、集体至上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为国争光、报效祖国”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关心爱护运动员,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她们)的实际问题,思想工作要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地结合起来。 加强与民主党派的联系和沟通,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学习通报会或座谈会。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计划举办一次局系统的工会活动。2007年力争有一个单位争创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加大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力度。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提高团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共青团组织要从青年特点出发,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年的生动活泼的活动,不断增强团员意识。积极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等各类争先创优活动,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继续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大赛等中心工作。妇委会组织要重视对女干部的培训和培养,全面提高女同志的整体素质。通过群团组织的努力,营造局系统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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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的最新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十月十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认真落实2010年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设施资源,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利用率,更好地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提出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以确保校园安全为前提,通过整合和规范,向社会有序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共体育资源的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开放原则(一)确保教学,资源共享。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以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二)突出重点,有序实施。积极探索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做到成熟一批、开放一批。(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学校,采取切实可行的开放形式和服务管理方式。(四)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学校体育设施的合理利用。三、开放学校各类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鼓励其他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四、开放范围学校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各类体育场(馆)的建筑物、场地和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可纳入开放范围。五、开放时间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时间一般为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教学时间,具体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在正常教学时间的早、晚间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具体项目和时间,应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六、开放对象开放对象为青少年学生、周边社区居民。社区居民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到所在社区办理健身卡;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集体前往学校场馆参加健身或比赛,需经学校同意,在约定时间开展活动,并凭证、卡出入学校。七、管理模式各地政府要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统一负责,确保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安全、有序开放。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八、保障机制(一)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开放秩序。完善学校安保工作规章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推进建立协同巡查机制。社区要安排专职安保人员会同社区民警对开放场所进行治安巡查,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置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场馆设施等行为。(二)加强设施管理,确保活动安全。学校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体育设施周边明显位置设置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须知。社区或体育部门应指派社会体育指导员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锻炼者正确使用体育设施。(三)做好社会保险,提供安全保障。县(市、区)政府要为向社会开放设施的学校办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时段内,因设施或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四)实施财政补助,落实经费保障。县(市、区)政府应对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学习、培训,开放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更新,支付管理成本及校园安全设施维护等费用。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财政、体育、教育部门另行制订。(五)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开放责任。县(市、区)政府和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是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承担开放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保险、保障和意外伤害处理责任。学校是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开放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场地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责任。九、组织领导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要统筹规划学校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体育场馆设施。教育、体育、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并解决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教学秩序正常。乡镇(街道)、社区要重点做好居民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居民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爱护设施和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要求,加强和规范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下称项目库)建设,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03号)和《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设立,归口省体育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体育产业项目,暂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是落实预算管理改革要求,强化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项目库建设管理应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 支持符合全省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的体育产业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领域,支持引导体育产业核心业态与新兴业态加快发展和快速形成,提升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第五条 项目库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省体育局制定年度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导向目录,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方案,建设管理省项目库和专家库,指导、监督各市体育局开展储备项目评审,审查评审结果。各市体育局制定工作流程,组织评审、筛选、审核本市省级储备项目。各县(市、区)体育局做好本地项目储备、资格审查、材料把关及推荐上报工作。第二章 项目库储备第六条 根据年度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导向目录,省体育局每年1月31日前发布年度项目库储备实施范围、目录及项目扶持导向,组织开展项目库建设。第七条 项目库申报、评审和储备以国内外知名体育竞赛表演项目、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项目、运动休闲项目、体育产业(运动休闲)基地建设项目、体育产业品牌打造项目、体育产业新业态、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省级以上体育产业重大活动项目、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体育产业服务平台打造项目为重点。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单位。申报时按规定编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含申报表、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资金基本筹措到位的证明材料和会计报表、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应切实做好体育产业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认真、科学择优筛选储备项目。第三章 项目库审核第十条 各市体育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体育局申报年度省项目库推荐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对已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省体育产业项目扶持导向目录或项目类别建立信息卡,注明项目名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资金(项目)类别、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任务、简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等内容。第四章 项目库运行管理第十二条 体育产业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根据体育产业结构调整、体育产业发展重点变化、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各市体育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市级相应的体育产业项目库,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落实专人负责。第五章 项目库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对入库并获资金补助的项目,将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过程程序公开、项目公开、信息公开,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年度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必须从省项目库入库项目中选择。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按照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强化体育产业项目实施监管,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并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按规定使用项目资助资金。第十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的市、县(市、区),省体育局将责成其及时纠正;对群众反映弄虚作假的项目,省体育局将组成检查组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体育相关的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补助资金全程绩效管理,做到“事前设目标、事中强监管、事后有绩效”;建立落实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分析项目实施绩效。每个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市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自评,每年1月15日前,向省体育局报送上一年补助项目绩效总结报告。省体育局里在各市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采用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全省综合评价。绩效管理评价考核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下年度项目库建设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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