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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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

体育仲裁制度

奥运精神何在?拿不到金牌就申诉还要体育仲裁,注定被世人所耻笑

在本届奥运会上好多人关注的焦点不是谁拿金牌了,而是韩国队又有什么言论和行为了,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奥运会比赛是靠实力说话的,经常用一些场外的伎俩其实各个国家的代表队早已看透,从开始拿不到金牌威胁要全体退出本届奥运会,再到菜品不合口味等等行为让人大跌眼镜,整个韩国队就像一个被惯坏的孩子,稍有不顺心就无理取闹,还听不进去任何人的劝说。让我们盘点一下本届奥运会上他的奇葩表现:1:威胁退赛,自己人打自己的脸。作为上一届冬奥会的东道主开赛几天都迟迟拿不到金牌,让韩国代表团上下都非常着急,尤其是他们自认为能拿到金牌的1000米短道速滑项目中黄大宪和李俊书双保险犯规被罚出场后,韩国代表团上下哗然了慌了,认为裁判员判罚非常不公正,提出上诉被裁判组和国际滑联先后驳回,然后又召开新闻发布会又是一顿作妖,先是抗议裁判又是要国际 体育 仲裁,好不热闹,像是得不到糖果的小孩在地上打滚撒泼无理取闹,其代表团长还威胁要退出本届冬奥会。最有意思的是在黄大宪拿到1500米金牌后,心态平和地接受采访时承认在1000米短道速滑项目上确实有犯规的动作,这言论一出无异于让自己人打自己的脸,让韩国队员和媒体消停了,不哭了,也不闹了。韩国队在冰上运动自古以来就很喜欢犯规,而且还经常是:乌鸦站在煤堆上,看见别人黑,看不见自己黑。所以本次冬奥会为了更好地应对犯规有争议的行为,我国历时5年自主研发的一款专门用于抓比赛犯规的高速高清摄像机---名字叫猎豹,可以 让细小犯规动作无处可逃,这也是为什么韩国队队员申诉后裁判第一时间给出判断和驳回的原因。2:成绩不好就找客观理由说饮食不合口味。北京奥运会的菜品数量有六百多种,餐厅里还设置了世界餐台,亚洲餐台,中餐餐台,披萨餐台等12种餐台,并在24小时都供餐,一周左右轮换一次,这样完美的用餐条件让韩国队还是不满意,有队员反应菜品油多和口味不合适,确实是和泡菜的口味不一样,但是又有哪个运动员在体力消耗巨大的情况下天天吃咸菜的,做到99%运动员满意就够了, 韩国队是本届奥运会唯一一个抱怨饮食不好的队伍,从奥委会主席到其他各国的运动员都在夸奖北京的饮食保障,滑雪运动员特莎·莫德几天时间吃了200多个饺子,还有的运动员钟爱麻辣烫,好吃的太多了,中国把最好的食材都拿到奥运会上来了,不少运动员都成了吃货主播,一边吃一边介绍,很多网友评价这哪是来比赛啊,分明是来度假的。韩国队说的和其他国家运动员的描述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观点,到底是谁在说谎?又是在啪啪地打谁的脸?3:韩国队选手领奖时的行为,又被啪啪打脸:韩国队速滑选手 车旼奎 在银牌领奖台上擦拭行为,暗示比赛不公平,但是又打脸了不是,车旼奎参加是500米速度滑冰比赛,一个人一个跑道,谁也碰不到谁,根本就没有犯规一说,就是拼硬实力的比赛,拿了银牌还不满足,纯属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玩不起输不起的表现,更是不尊重比赛的表现。参加冬奥会的运动员并不光是代表他个人还代表他所在的国家,一言一行都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体现,本届冬奥会上韩国运动员的种种奇葩表现:心胸狭隘,小肚鸡肠,假精明真算计,占不到便宜就是吃亏的行为注定让世人所耻笑。
奥运精神何在?拿不到金牌就申诉还要体育仲裁,注定被世人所耻笑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官方宣布曼城的欧战禁令被撤销,应该如何看待?

作为一个中小俱乐部关爱癌症的财务工作者,他终于在下午从寒意袭人的精神状态中恢复过来。关于FFP,总是有很多话要说。这里分享一下我的所见所闻,会很长。作为个人,我当然有自己的局限性,只是传达一个声音。首先,我觉得首先要明白CAS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罚。从目前各方面的信息来看,被拒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欧足联在调查取证中的程序不公正,使用的证据有瑕疵;2.按照五年的证据追溯期,2012年12月的证据无效,可能是更大的因素。年初,曼城因违反《金融公平法》被欧足联重罚。不仅被罚款3000万欧元,还在欧战中停赛两个赛季。罚款对于财大气粗的曼城来说无所谓,但是禁赛就有点伤根本了。一旦不能参加欧战,曼城对大牌球星的吸引力就会一落千丈。不仅很难引进任何更合意的球员,球队核心也有被挖走的风险。曼城随后上诉至体育仲裁法庭。经过几个月的漫长等待,体育仲裁法庭今天终于宣判,由于证据不足,他们撤销了欧足联对曼城的禁令,3000万欧元的罚款也取消了。但是曼城还是要向欧足联缴纳1000万欧元的罚款,不过不是因为之前的指控,而是因为没有配合欧足联的调查。欧足联随后也发布官方公告,表示将继续执行财政公平政策,但对于曼城,欧足联在接受国际仲裁法庭的判决后不会发出声音。很显然,这次作为职业球员和职业教练,对于曼城欧战解禁都有自己的看法。对于欧战来说,拥有一支强大的队伍自然会带来更高的关注度。然而,体育仲裁院此次的判决是否正确、合理,还需要更多人的质疑和分析。
说明曼城撤销禁令,应该是交了很多的罚款,但是这样的做法有失公平,对于其他的球队来说是非常不好的。
说明曼城可以重新开始比赛了,这对于曼城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也能给热爱运动的人带来更多精彩的表现。
说明曼城已经可以正式参加比赛,而且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也希望他们以后可以更好的参加比赛,不要出现肮脏的行为。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官方宣布曼城的欧战禁令被撤销,应该如何看待?

国际体育仲裁是怎么判的瓦利耶娃?

国际体育仲裁判瓦利耶娃解除禁赛!这个消息无异于让韩国队再次破防。之前国际奥委会对这件事的态度很暧昧,但是随着韩国队选手车旼奎的行为,瓦利耶娃再次被网友议论。之前车旼奎获得银牌,他在领奖台擦讲台行为被热议,之后他又表示这个动作是抗议瓦利耶娃。此前瓦利耶娃药检呈阳性,这件事让她一直备受争议。直到最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才宣布,瓦利伊娃可以恢复禁赛,可以参加北京冬奥会的比赛。这件事对于瓦利耶娃无异于是一个好消息。但是之前质疑她的车旼奎就被打脸了,瓦利耶娃在花样滑冰项目是夺冠大热门。她恢复禁赛,韩国队和日本队都将面临这个强劲的对手。网友们已经开始期待她夺冠的消息,毕竟不少中国网友对这名俄罗斯选手非常喜欢。现在瓦利耶娃才十五岁。本次解禁之后,或许还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绩。在之前的团体自由滑比赛中,瓦利耶娃是第一个成功四连跳的女生,也是她比赛中最好的成绩。韩国队的质疑,不少网友劝韩国队管好自己,之前的平昌奥运会,韩国队可是多处利用自己的主场优势。据说平昌奥运会中国队和加拿大队只要一接触韩国运动员就被判罚,之后这些金牌都被韩国队拿下,于是才有了加拿大选手擦领奖牌。现在短道速滑有了中国的高科技摄像头,韩国队只获得一枚金牌。韩国队多次对滑联上诉,这些请求也都被驳回,说明韩国队的所作所为不合理。不知道接下来的奥运会比赛会怎么样,还是希望他们吸取经验,干干净净比赛才是关键。体育精神需要正能量。对于恶意犯规的行为,应该取消他们的比赛资格和成绩。没有体育精神,没有奥运精神,那比赛就没有意义。不知道接下来的其他比赛,韩国队还会不会对外界惊喜,同时希望中国队加油,获得更多的冠军。
最后的结果我认为是特别正确的,可以让这个运动员继续参加北京奥运会,而且这个女孩子当时其实也有着非常不错的表现,当时的排名可以排在第1位,非常有实力。
解除禁赛,这个决定给韩国队伍很大的打击,现在的国际奥委会对待这件事情的态度是非常暧昧的。
最后的结果已经出来了,允许这个人继续参加相关的北京奥运会。因为当时身体里面出现了一些兴奋剂。
国际体育仲裁是怎么判的瓦利耶娃?

体育仲裁与法律的关系

体育仲裁和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共性 体育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体育行业纠纷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的框架内,有关争端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体育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后,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2]体育仲裁制度跟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具有许多共性:其一,民间性。民间性是仲裁制度的基本特征,它是仲裁制度其它特征的基础,它使得仲裁制度的保密性、中立性、便捷性有了保障。体育仲裁制度同样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就仲裁机构而言,应当是民间性质,不具有官方性质,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部门。其二,保密性。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当事人往往不希望仲裁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流入公共领域,以避免竞争对手的超越或者某些信息被消费者知道而影响其企业形象或者造成其它不利后果。同样,体育仲裁同样具有保密性特征,体育仲裁当事人、仲裁员不得泄露仲裁中的实体和程序事项,媒体不得向公众传播仲裁过程。其三,独立性。仲裁的独立性是仲裁的一个重要优点,仲裁机构既不隶属于行政部门亦不隶属于司法部门,而是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这是对仲裁过程的中立性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的保障。体育仲裁机构也应当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不具有官方性质,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部门,独立形式职权。其四,快捷性。和诉讼相比较,仲裁的快捷性的特点显得尤为突出,尤其是涉及到专业性事项时,参与仲裁的人员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担任,而且仲裁的程序相对精简,这对于提高仲裁的效率、缩短仲裁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其五,自愿性。由于通过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具有快捷、高效、专业等特点,诉讼和仲裁作为两种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所长,在不同的情况下适合适用不同的方式,不应当剥夺当事人的选择权,是否适用体育仲裁应当根据当时人的意思表示。三、体育仲裁的独特性当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时,仲裁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是否完全适用《仲裁法》?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体育仲裁具有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应当有自身的仲裁规则。其一,和一般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的自愿性是有限的。在一般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决定是否进行仲裁、对哪些事项进行仲裁哪些事项拒绝仲裁、在何地由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在体育仲裁中,由于仲裁条款往往是在当事人参赛时直接规定在参赛章程之中,这使得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的权利,而对于是否进行仲裁,当事人也只能选择要么接受仲裁获得参赛资格要么拒绝参加比赛。其二,和一般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对时间的要求具有特殊性。正如上文所述,和诉讼相比较,仲裁的快捷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涉及到专业性事项时,由于参与仲裁的人员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担任,而且仲裁的程序相对精简,这对于提高仲裁的效率、缩短仲裁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和一般的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的效力具有特殊性。在体育仲裁中,由于大量的体育仲裁裁决并非就赔偿金额的多少而做出,而是裁决运动员是否可以继续参加比赛,这样的裁决履行后,即便法院之后进行审查发现裁决不具有合法性,由于已经错过了比赛的时间,裁决不再具有被撤销的可能性。其四,和一般的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具有特殊性。我国在《仲裁法》中亦从工作经验、文凭职称等方面对仲裁人员设立了条件。但是体育仲裁作为一种技术性极强的仲裁类型,除了《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人员的一般要求,还具有一些特殊性,最突出的就是体育仲裁员必须具有体育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对涉及到的一些技术问题进行识别和处理。 通过分析体育仲裁和我国仲裁法律体系的共性和差异性,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立足体育仲裁和我国仲裁法律体系的关系,建议如下:其一,建立独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其二,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其三,仲裁庭应当由具有专业体育知识的人员组成;其四,程序应当精简、严格控制仲裁时间。
体育仲裁与法律的关系

论体育仲裁与我国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系

体育仲裁和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现有仲裁制度的关系。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   我国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体育法》第33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体育法》出台十多年来,国务院并没有出台规定对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进行补充,这也使得体育仲裁实践中缺乏操作上的依据,导致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体育协会内部、行政机关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显然是不利于体育纠纷公正有效的解决的,同时也和国际上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有很大的差距,一般来说,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第二,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第三,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体育仲裁和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共性   体育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体育行业纠纷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的框架内,有关争端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体育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后,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
论体育仲裁与我国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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