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管理「体育赛事管理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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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

体育赛事管理的基本理念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辽宁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体育竞赛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实行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具体负责竞赛计划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体育竞赛:(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第八条 举办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等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和其他需要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的体育服务标准。对国家未制定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项目,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的体育服务标准。第九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举办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工商等行政许可的,举办者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依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下列体育竞赛,应当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一)全省性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三)冠以“辽宁省”、“辽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四)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五)单场次参加人员50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批冠以本级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举办市、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市、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以外的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体育竞赛申请表;(二)举办者的有关证明材料;(三)体育竞赛规程、比赛组织实施方案;(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费预算报告;(六)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体育竞赛场所、设施、器材等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七)举办者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60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变更或者取消体育竞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者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5日前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辽宁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和赛后评估是如何的?

体育赛事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一项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是在克服各种风险的影响并有效控制各种风险的条件下取得的。体育赛事风险的定义 从体育赛事运营的角度来说,体育赛事的风险是指在申办、筹备以及举办体育赛事的一系列工作的过程中,受各种难以预测与控制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赛事组织者主观的目标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差异,最终导致赛事受到损失的种种风险。比如,天气的异常变化、球迷骚乱、政府政权更迭,还有自然灾害的发生等不可抗力事件,会给赛事主办方带来诸多不可控的损失。体育赛事风险的分类 按照体育赛事的风险的表现形式可将体育赛事风险分为自然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基建、环保风险等。  体育赛事风险分类  续表  (资料来源:马辉,黄海燕。国际体育赛事申办决策风险指标体系[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2):38-41.) 体育赛事自然风险包括两类:一类是由于自然条件和气候条件的突然改变而影响体育赛事的正常举办并给体育赛事造成损失的风险,如地震、恶劣天气、突发的传染性疾病等;另一类是赛事自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而导致的人员伤害,赛事中断、延误和取消等,主要是一些高危运动项目、极限运动项目。政治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举办国的社会制度与政治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体育赛事正常运营等方面的风险。政治风险既有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矛盾导致的结果,也有本国内政不稳导致的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竞争的残酷性,往往令投资主体面临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体育赛事风险的特征 体育赛事从申办、举办到比赛结束后,这期间的一系列工作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是客观事物固有的特征。人们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的条件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程度,但是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发生。由此可知,体育赛事的特征大体可以归结如下几个方面:客观性、相对性和相关性、偶然性与潜在性、可变性、复杂性和多诱因性、损害性和影响性等。
风险识别,识别出来的风险应列出一个清单,分发给风险分析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备用。
运动场地的配套安全措施,运动员的运动装备,运动员是否做好热身运动,比赛场地的租金,以及运动员发生风险的事故比率等,他们将从这些方面做好赛后评估工作。
首先应该对现在举办的体育赛事来进行一个风险评估,如果没有任何的风险,那么就可以进行体育赛事的举办,而且也会对体育赛事的举办过程进行评估,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保证运动员们的健康。
根据比赛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与周围的环境,特殊事件的发生,以及球员之间的情况,合理的进行评估。
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和赛后评估是如何的?

体育赛事营销管理是什么样的?

体育市场营销是指体育组织通过为广大观众提供高质量的竞赛表演服务,为媒体、企业、学校和其他组织提供满意的竞赛产品,使赞助商获得良好的宣传沟通效果及经济利益。简而言之,就是指为满足体育消费者的需求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的交换过程。体育赛事营销管理 体育赛事营销管理是指为了实现体育组织的任务与目标,建立和保持与目标市场之间的互利交换关系,而对相关营销项目进行分析、规划、实施和控制的行为。在体育赛事运营过程中,为了实现体育赛事营销目标,针对赛事营销中供需双方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营销管理对策,以有效地满足消费者与赞助商的需求。体育赛事营销的内容 由众多运动明星、优秀运动队构成的体育赛事,因其能够经常提供新鲜、刺激、极具亲和力的形象和事件而倍受媒体关注,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对象;媒体尤其是电视台通过购买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提高电视观众收视率,向广告商销售赛事电视广告时段而获利;而赞助企业、广告客户和广告代理商则对这个活跃的展示媒介存在一定的品牌宣传需要,具有独特魅力的体育赛事及其与媒体的有机结合,能够吸引赞助商以购买标示权、冠名权的方式来扩大企业品牌及其产品的传播面。这里的供、需构成了一个新的市场——体育赛事营销市场。在体育赛事的经营中,体育组织希望通过市场包装营销,扩大体育赛事的市场价值,争取获得支撑存在和发展(许多体育组织和体育比赛都需要自我造血)的赞助、广告;赞助、广告商希望体育赛事的策划组织更能符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的宣传需要,以达到最佳宣传效果;电视台希望体育赛事能够精彩纷呈,以便吸引更多的观众和电视广告客户。 总之,在对体育赛事的经营中,体育组织、赞助企业、电视台、广告商共同组成了体育赛事的营销对象。双方的战略合作,将在三个维度展开。第一,双方将对各自拥有的优质体育赛事和节目IP进行共同开发、包装、推广和传播,充分利用中视体育强大的制作能力和媒体优势,以及阿里体育的跨界资源和平台优势,让消费者、运动者、体育迷享受到更好的体育内容和服务。第二,双方将在全媒体融合和体育电子商务领域全面联手,依托CCTV的广大收视群体和阿里的庞大消费者群体,通过大数据服务和“互联网+体育”的思维理念,推动体育消费升级和运动价值再造。第三,双方将在体育营销和咨询领域最大化地整合各自客户资源,将商业开发渠道和产品内容全面对接和融合,为合作伙伴释放更大的价值和回报。
人们认为体育赛事营销是赛事组织者开展的对体育赛事 本身的多方位营销活动,包括:向运动员介绍赛事;吸引观众前来观 看比赛或关注有关赛事的媒体报道;吸引赞助商;与政府官员进行沟 通,以取得政府支持;寻求能为赛事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的 协作企业。
体育赛事营销管理是一种比较常规的模式,形成规模化的发展以及销售场地,在营销管理的过程中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而且会根据当地人均的消费水平制定合适的管理价格。
首先要整合市场资源,要对市场进行调研,要有优质的服务,也要提供足够的场地,要让环境足够的好。
体育赛事营销管理是什么样的?

体育赛事实行什么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第四十九条  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五十条  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五十一条  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第五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第五章  反兴奋剂第五十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第五十七条  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体育赛事实行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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